临清发布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桶装饮用水的有关要求告诫如下:

一、桶装饮用水标签标识信息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标签标识信息齐全,应当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执行标准、联系电话、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做到源水卫生、水桶清洗消毒到位,保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生产设施设备齐全干净,确保产品标签标识齐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三、桶装饮用水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一是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等,做到资料留存齐全、规范。二是查验桶装饮用水标签标识内容是否规范、齐全。

严禁任何单位销售、使用来历不明、无合法生产资质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桶装饮用水,严禁任何单位销售、使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桶装饮用水。如有违反,依法严厉查处。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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