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不能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和五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它们分别是:
一、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孙某某系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经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21日作出()晋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盘锦西水湾二期商品房项目的部分房产。于年2月1日作出()晋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万元。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孙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后,仍多次转款到孙某某和单某某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万元,且被告人孙某某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西水湾二期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余万元,一部分进入公司账户,一部分直接转到孙某某和公司出纳单某某卡上,发现此情况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告诫,被执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严重影响执行。
年6月8日孙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网上追逃,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年3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梁某某与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祁县人民法院作出()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梁某某清障车一辆。后双方提起上诉。年9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晋中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梁某某拒不主动履行。年1月21日,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年3月28日,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渠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将清障车隐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后祁县人民法院将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渠某某将清障车返还梁某某。经检察机关起诉,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渠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将被执行标的物隐藏、转移,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渠某某案发后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根据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三、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王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年8月12日作出的()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20万元整。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年9月24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孝义市人民法院于年10月20日作出()孝法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某某于年先后给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项后再未给付。
孝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有位于孝义市府前街永鑫商业楼商铺,其将该商铺抵押于吕梁孝义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用于贷款万元,程某某于年7月、年9月、年2月、年9月四次将其铺中的部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元,但被执行人程某某未将其获取收益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执行法院于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年2月7日孝义市公安局刑警队传唤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对其讯问后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法院所查明的情况属实。年2月22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批准逮捕,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年1月19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一刑诉()49号起诉书指控程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孝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年3月14日,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晋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年7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0元。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祁县人民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祁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以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元,年4月9日向该公司借款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人民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18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于年8月16日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才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0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年10月26日,祁县人民法院作出晋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边某等四人将李某诉至灵丘县法院,经审理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灵民初字第45号、第号民事判决书及()同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
年9月27日,李某被灵丘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年6月26日领走,并将该笔拆迁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年9月27日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年12月16日,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晋刑初40号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贫困户肇事致执行不能后获申请人谅解
年6月16日,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走的原告史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伤,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盂县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7.7万元。
年5月原告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让其在法定的期间履行法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在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履行义务,而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但其多次答复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在此期间,法院提起网络查控措施,但查询反馈结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财产信息。经对其居住地的村委会、邻居取证,结果都是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某本人还向法院递交了低保证明材料。法院把被执行人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的现状表示怀疑,认为其应有履行的能力,不至于那么困难。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由于这场事故垫付了高额的治疗费用,使家庭更加生活不易,还欠了高额的外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高某某也向法院递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反映自己也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每年连自己吃药看病的钱都有困难,根本没能力支付赔偿款。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元救助资金,并将其款发放到位。
七、低保户犯故意伤害罪导致执行不能
被告人苗智永犯故意伤害罪,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27日判决被告人苗智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药费余款.32元。
年6月7日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苗智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苗智永长期不在家,仅其母张巧梅在家,但拒绝签字,进行留置送达。
年6月11日,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苗智永的银行存款.47元。6月12日,被执行人苗智永的母亲到法院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的.47元系其子苗智永的低保款,因法院冻结,其无法正常生活。执行过程中,郊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47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47元冻结后,被执行人母亲张巧梅每天都到法院哭天喊地,逢人就告其无法生活。法院经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确系低保户,其账户的存款确系低保款,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晋执号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不能自理,自始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家徒四壁”,无执行能力,该案件系执行不能案件。
八、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不能一案
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菱镁防火通风管道,但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货款。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货款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其在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在元以下,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身患眼疾、生活困难获司法救助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作出()晋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李某归还李某某借款元,并支付从年5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岚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身患眼疾,且单身一人,生活困难,是享受国家扶贫的五保户。经岚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一致决定,作出()晋司救执11号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给予司法救助元。
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执行不能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右玉县人民法院于年5月27日作出的()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借款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依法向右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不断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并多次走访其父母家,一直没有结果;后网络发布公告,依然没有被执行人下落。经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等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报记者张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