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撤职严重警告山西处分一批干部

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原组长张亥生等2人被处分

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原组长张亥生同志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原组长张亥生同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张亥生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送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他人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亥生同志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张亥生简历

张亥生,男,汉族,年10月生,山西文水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年10月参加工作,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7月,任岚县县委书记;年6月,任交城县委书记;年9月,任柳林县委书记;年12月,任省纪委驻省质监局纪检组组长;年10月,任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年12月被免职。

忻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高栋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忻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高栋同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张高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处理私人费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高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

张高栋简历

张高栋,男,汉族,年8月生,山西原平市人,本科学历,年10月参加工作,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10月,任忻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兼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理;年8月,任忻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年3月,任忻州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年9月,任忻州市政协副主席。年9月退休。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大同市矿区区委原书记刘勇军等3人被处分

大同市矿区区委原书记刘勇军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大同市矿区区委原书记刘勇军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刘勇军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勇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程琳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程琳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程琳违反廉洁纪律,用公款给他人送礼,用公款处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同市政协副主席杨硕平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大同市政协副主席杨硕平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杨硕平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家庭房产情况和股票持有情况。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硕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晋中市市直工委原委员、纪工委原书记呼俊敏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晋中市委批准,晋中市纪委监委对晋中市市直工委原委员、纪工委原书记呼俊敏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组织审查。

经查,呼俊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礼品,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工作纪律,放任、纵容下属工作人员虚报差旅费,违反规定隐瞒线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贪污公款,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省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呼俊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呼俊敏简历:呼俊敏,男,汉族,山西左权人,研究生学历,年9月出生,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左权县团县委、县人事局、县委组织部、左权县下庄乡、左权县石港口乡工作;年3月任左权县寒王乡党委书记;年6月至年12月待安排;年12月任晋中市粮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年12月任晋中市市直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年9月,被免去市直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职务。系中共晋中市第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来源:晋中市纪委监委)

大同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典型案例

根据大同市委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现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期查处的7起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大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违规发放、虚报领取驻村帮扶工作补贴的问题。年12月至年12月,大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违反省、市驻村干部按实际在岗天数发放、领取驻村补助及交通费的规定,经时任开发办党组书记、主任王占福批准,采取每月定额发放的形式,违规发放扶贫驻村干部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共计元。其中,党组成员、副主任牛江林、高文山,分别违规多领取元、元。特别是并非驻村干部的党组书记、主任王占福虚报并领取驻村补助和交通费元。王占福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尽职尽责,对选派的驻村干部加强督促检查,掌握驻村干部实际到岗情况,但却违规虚报领取驻村补助及交通费,造成不良影响。近日,王占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牛江林、高文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上述3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同时对市农业开发办违规发放的其他驻村干部补贴一并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大同县扶贫办、大同县吉家庄乡党委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政策不全面、不及时,导致多名村“两委”主干人员长期违规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待遇的问题。年12月19日,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制定《山西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在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方面规定:“属村‘两委’主干一般不纳入贫困户范围”。同年12月23日,大同县扶贫办收到该文件,县扶贫办时任主任王汉斌直到年9月离任时也未安排传达贯彻。王汉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年10月、年7月,省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贫困人口进行核查整改和动态调整,大同县吉家庄乡在明知“三不入”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未将12名村“两委”主干人员调整出列,致使12名村“两委”主干违规享受贫困户待遇,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大同县吉家庄乡党委书记吴志明、乡长尚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人大主席张建国、乡纪委书记张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2名村“两委”主干违规享受的多项扶贫政策待遇被收缴或清退。

3.天镇县人大财经工委主任石勇、天镇县新平堡镇副镇长孙有林、天镇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主任焦毅等人违规办理低保的问题。年6月,大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乡科级干部父母原则上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年天镇县人大财经工委主任石勇的父母先后申请办理了低保。年9月石勇为使其母增加低保待遇,在其母不具备一级残疾的情况下,找县残联原理事长焦毅说情,为其母办理了一级残疾证。年10月天镇县开展低保拉网式复核工作后,石勇父亲于12月被取消低保待遇。为使其父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石勇通过向镇政府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的方式,使其母亲继续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使其父亲重新违规申请并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年10月至年12月,石勇母亲因一级残疾累计多领取城市低保待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年4月,石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石勇父母办理残疾证和低保待遇的县残联原理事长焦毅、新平堡镇副镇长孙有林、玉泉镇干部李桂荣、玉泉镇幸福里社区主任张美玲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平堡镇副镇长兼民政助理员薛智、玉泉镇民政助理员崔豹分别受到诫勉谈话。

4.浑源县王庄堡镇副镇长翟海斌违规私自将其父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问题。年1月4日,王庄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翟海斌未经任何人同意,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县级账号私自将其父亲1户6人录入浑源县永安镇许村贫困户信息系统中,且未向永安镇许村村委会和永安镇政府履行任何申报程序。翟海斌作为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年4月,翟海斌受到记大过处分。

5.新荣区郭家窑乡穆家坪村原党支部书记卢忠党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年5月,时任穆家坪村党支部书记卢忠党利用职务之便,在大同古长城旅游公路项目征地过程中,将村集体的4亩荒地分别做在两村民名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元,并将其中的元据为己有。年4月,卢忠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阳高县大白登镇高官屯村村委会主任石平、村党支部委员赵桂花优亲厚友、违规上报贫困户等问题。年,石平、赵桂花在本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中,违规将石平本人及赵桂花丈夫上报为精准贫困户,在关于贫困户识别的“八不进、三不入”的规定实行后,石平、赵桂花未对包括石平及赵桂花丈夫在内的不符合条件的21户45人采取任何措施,直至年扶贫检查发现有关问题时,上述人员才被剔除出列。此外,石平作为高官屯村村委会主任,在从事救济款物发放过程中,优亲厚友,给其父亲多发救济款物;在维修村委会房屋、硬化院落、购买办公设备等事项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年4月,石平、赵桂花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广灵县壶泉镇沙岭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张永,村两委委员、报账员张明虚报冒领、侵占惠农资金的问题。年、年,沙岭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张永、时任村委会主任张明,分别以早已去世或本村其他村民的名义,虚报冒领冬季取暖煤货币化补贴惠农资金元和元。年4月,张永、张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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