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岚县违法被罚欺骗投保人内控管理不

中科荣膺公益中国 http://m.39.net/disease/a_6108173.html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银保监罚决字〔〕10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侵占保险费。经调查,年4月至年7月期间,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员工采取截留投保单、专用发票加盖假公章、套打保险合同等手段,骗取客户投保,侵占保险费33笔,金额合计.89万元。

二、内控管理不健全。一是有价单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有价单证管理严重失控。时任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经理王春飚、时任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邸旭瑛、时任人保寿险吕梁中支总经理吴晓东、时任人保寿险吕梁中支总经理李志宏、时任人保寿险吕梁中支中介事业部经理(兼银保部经理)刘小军、时任人保寿险吕梁中支财务部经理冯梅对上述事实负间接责任。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上述侵占保险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

上述内控管理不健全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王春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邸旭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吴晓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李志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刘小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冯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

综合上述三项行为,吕梁银保监分局最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1万元;对王春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邸旭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吴晓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李志宏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刘小军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对冯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银保监罚决字〔〕10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岚县支公司)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z/1738.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