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警方破获823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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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会缺席——岚县8·23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始末

年9月29日,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柱实施逮捕,至此,发生在省道岚县工业园区的“8·23”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水落石出,案情真相大白。岚县交警大队忠诚担当、奋力作为,十九大安保再排一雷,再次续写“命案必破、命案清零”的传奇。

8月23日5时15分许,岚县交警大队接到县局指挥中心指令:省道工业园区路段一男子受伤倒地,疑是一起交通事故,请立即出警。正在值班的副大队长刘凤平、事故中队长杜鹏飞等民警立即驱车赶往事发地。

现场一男子倒在路面,散落着黑色塑料碎片,两条长长的刹车痕十分明显,肇事车辆去向不明。经民警与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无力回天,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不治身亡。副大队长刘凤平指挥民警进行现场勘察,将案情向大队长吕小唐汇报。大队长吕小唐指示——不惜一切代价侦破此案。

人常说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在“迎接十九大全警保平安”1+8行动暨“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敏感时期,发生死亡逃逸案件,无疑增加了又一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案件再次检验交警大队的执行力和维稳能力。23日8时许,大队长吕小唐亲自主持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成立了由吕小唐担任组长、刘凤平担任副组长的专案组,设立现场勘查走访组、摸排比对组、视频监控调取组、车辆排查信息及信息收集组、综合研判组等五个行动小组。会议要求全体参战人员以最强的政治意识和最大的责任担当力克此案,丝毫不能给十九大安保留下任何隐患,丝毫不能给县委政府添乱。旋即,一张无形大网悄然张开。

经查,死者王四苟,男,本县普明镇段峪村人,年7月26日生。孑然一身,无业,偶尔从事捡破烂了补无米之炊。事发正是铁拐李偷锅之时,此时死者上路行为动向不得而知。

经现场勘察组杨斌、牛建伟等办案人员的反复比对,现场散落的塑料碎片来自于一汽青岛牌货运车辆车头装饰中网,肇事车型初步锁定。从现场遗留的刹车印痕分析,肇事车辆由南向北方向行驶。五个行动组以现场为圆心,对工业园区所有企业、省道、省道、国道展开排查。由于岚县以往安装的“天眼”工程报废,“雪亮工程”正在施工尚未投入使用,全县公路处于盲视期,案件侦破再一次上演大海捞针。

专案组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园区范围所有的企业、村庄翻了个底朝天一无所获,尽管发布了悬赏通告,但迟迟找不到现场目击证人,调查走访只好向现场两头公路继续延伸,寄希望于公路沿线村庄个体工商户安装的监控视频。然而所有个体户的监控是对自己门店负责,大多视角够不到路面,偶尔光顾到的路面镜头,视频效果也隐隐绰绰、模模糊糊,充其量能观察到车型,难以看清车牌等细微之处,专案组只好辐射延伸,继续扩大范围,努力寻找蛛丝马迹。

专案组翻过赤坚岭,跨入方山地界,得到了方山大队及马坊中队的大力支持。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专案组调出设在岚方交界处赤坚岭路段的路面监控,打开视频眼睛一亮:凌晨时分,一辆红色一汽青岛货车经过,清晰显示该车前车头中网有明显凹陷,是重力所为,且车辆号牌十分清晰——晋C。消息传回大队,让全体侦破人员为之振奋。中队长杜鹏飞立马率队赶赴距事发地20余公里的太佳高速娄岚出口处。在高速交警的积极配合下,办案人员调出当天凌晨时段的视频,4时31分,晋C从娄岚高速出口处下高速,此时车况良好,车头中网完好无损。初步确定该车有重大嫌疑。

与此同时,专案组对事发时段过往的冀AZ号车的驾驶人廉某军了解到,8月23日凌晨4时许,廉驾驶车辆经过案发地,看到前方一辆晋C牌照红色大货车,因车距较近,廉本能地往左打了一把方向驶过,等晋C车辆过去后,看到路面有一不明物体。

专案组乘胜追击顺蔓摸瓜,从所属公司调取晋C号车的GPS资料,该车于4时06分在案发地短暂停留6秒。本来驶出省道后向左拐经国道通往方山方向,而该车驶出省道后竟然右转经国道驶向岚县县城方向——离奇的南辕北辙。之后,再次掉头驶向方山县积翠乡,在派出所附近停车3分钟之久,居然神经质在积翠派出所至高速入口处折返两次——蹊跷的迷途往返。该车肇事逃逸嫌疑一步步加大。

8月24日专案组立即与车主王某华取得联系,此时,该车正行驶在阳曲县前往河北的运煤途中。经询问得知,该车驾驶人名张某柱,此时仍在继续驾驶该车。大队责令该车及车主、驾驶人返回岚县接受调查。

25日18时许,晋C号车连人带车返回岚县,专案组人员立即进行比对,现场遗留的塑料碎片拼接到该车中网残缺部位完全吻合。经山西通汇司法鉴定所对现场散落物与晋C号车进行车体痕迹对比鉴定,材质成分完全相同,痕迹对接完全吻合,该车肇事证据确凿。

现已查明:张某柱,男,年3月4日生,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仙人乡东庄村人。王某华,男,年5月11日生,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孙家庄镇马乡村人,晋C号车的实际所有人。车辆注册所有人为盂县中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事发当天由张某柱驾驶车辆前往陕西神木拉煤发往河北,4时06分许,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OKM+M处路段时,将行人王四苟撞倒后,张某柱与乘车人王某华驾车逃离现场。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尽管驾驶人张某柱对交通肇事矢口否认,但所有证据确凿有力、来源合法,形成完整的链条,张某柱肇事逃逸事实清楚,零口供不足以诋毁犯罪事实。岚县公安局经过对案情的审慎分析研究,8月26日决定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王某华、张某柱予以刑事拘留。9月29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华取保候审,对张某柱依法予以逮捕。案件再次印证了一句老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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