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阳县近日因为该县公安局扣留了三名因撕开车门而下车“下车吃饭”的货车司机而顿时闻名于网络,不少网友们留言表示,对过境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处粘贴封条、禁止驾乘人员中途上下车这个管控措施的合理性在哪里?有没有比贴封条这个简单、粗暴的办法更好一点的办法?应不应在制定管控措施前,把满足管控对象基本生存需求作为基本前提?能不能制定更加人性化的管控措施?能不能提供无接触送餐点餐服务?能不能对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正常的人员正常管控?能不能现场做核酸抗原?……还有更多的激烈的文字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是疫情防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作战方针,是为了防范疫情外泄。不过,笔者认为山西中阳县对三名因撕开车门而下车“下车吃饭”的货车司机的前后过程及背后逻辑颇为值得思考。
案情回放
据中阳县公安局于4月21日发布的警情通报里面的说明,“年4月20日14时许,杨某峰(男,岚县籍人)、兰某珍(男,岚县籍人)、王某林(男,岚县籍人)分别驾驶晋HB***3、晋HQ***4、晋HM***6货车途经中阳县暖泉镇关上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被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现。中阳县公安局车鸣峪派出所依法将杨某峰、兰某珍、王某林传唤调查。违法行为人杨某峰、兰某珍、王某林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针对这一案情通报中提示的信息,我们不妨来进行一番探讨。
思考一:“下车吃饭”是否必须要采取拘留措施?
据中阳县公安局警情通报显示,对杨某峰、兰某珍、王某林采取行政挽留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共对四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而相应处罚措施分别有3种:一是处警告,二是元以下罚款;三是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从中阳公安方面提供的相关警情通报来看,三名货车司机只是在途经中阳县暖泉镇关上服务区时,分别将暖泉镇弓阳疫情防控检查站粘贴在驾驶室车门处的“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了个饭而已,并没有与警察发生冲突,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传播风险,是否“情节严重”值得商榷。对于中阳公安为什么采取三种措施当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的原因我们不得而言。
思考二:是否有“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的决定或命令,以及合法性?
据中阳县公安局警情通报,大家可以看到其作出拘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这里面有几个地方值得探讨,一是中阳县人民政府有没有发布“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的决定或命令(可以向公众展示出来);二中阳县人民政府是否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是发布“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的决定或命令是否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要求不一致?
事实上,针对全国货运物流所面临的问题,国务院于4月10日以明电的形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国办发明电〔〕3号)
,要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要立即整改。鉴于此,中阳县相关的决定或命令是否与国务院的通知相违背呢?“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的规定是否属于懒政的一种具体表现呢?
思考三:疫情管控,用好“堵、疏、助”三字经
面对三年疫情防控工作,大家都很辛苦,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防控措施,绝大多数老百姓是理解和支持的。但是老百姓也希望严厉的防控措施的出台应该体现人性化和合理性。
其实,“三名货车司机撕封条下车吃饭被行拘”的新闻引发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