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重于山临清一液化气站存在安全隐患被

年12月8日,我局执法队员在对临清市宜*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站区内的燃气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该行为不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调查了解到,临清市宜*液化气有限公司前期在维修厂区监控时拔掉了燃气报警装置的电源插座,因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修好监控以后一直未及时连接燃气报警装置电源,导致燃气报警装置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局执法队员当场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来源:临清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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